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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005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
(原法務部 83.05.13(83) 法監字第 09764  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
  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    旨: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一案,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
              人犯,除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免服務勞役者外,應令服勞役。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
              其作業。各監獄應依規定斟酌教化及處遇等需要,分配受刑人作業,
              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並陶冶其身心。
          二  對於拒絕作業之受刑人,應按情節依監獄行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法 83 監字第○九七六四號函有關受刑人可
              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5  月 13 日(83)法監字第 09764
  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