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
(原法務部 83.05.13(83) 法監字第 09764 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
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 旨: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一案,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
人犯,除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免服務勞役者外,應令服勞役。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
其作業。各監獄應依規定斟酌教化及處遇等需要,分配受刑人作業,
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並陶冶其身心。
二 對於拒絕作業之受刑人,應按情節依監獄行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法 83 監字第○九七六四號函有關受刑人可
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5 月 13 日(83)法監字第 09764
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