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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字第 0008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
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主  旨: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
     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嗣後聲請程序,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三一八七○號總
       統令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執行感化教育
       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
       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依該規定,感化教育
       執行機關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二、惟少年法院尚未設立前,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向原
       感化教育處分之法院少年法庭提出。並檢具院務委員會議審查紀錄乙
       份、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報告表一份暨學生成績計分總表、個案紀錄
       卡、裁定書及交付書等影本各一份,以憑辦理。
正  本: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副  本:司法院刑事廳、本部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04-3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