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
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主 旨: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
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嗣後聲請程序,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三一八七○號總
統令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執行感化教育
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
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依該規定,感化教育
執行機關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二、惟少年法院尚未設立前,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向原
感化教育處分之法院少年法庭提出。並檢具院務委員會議審查紀錄乙
份、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報告表一份暨學生成績計分總表、個案紀錄
卡、裁定書及交付書等影本各一份,以憑辦理。
正 本: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副 本:司法院刑事廳、本部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