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監決字第 104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收容人施用腳鐐時應提供護踝性護套以避免因摩擦頻繁而傷及足
踝
主    旨:嗣後各監院所於收容人施用腳鐐時,應提供護踝性護套,以避免因施用後
          摩擦頻繁而傷及足踝皮膚,請照辦。
說    明:一、該護踝彈性護套由機關購置備用(樣格如附件),於收容人施用腳鐐
              時,先令其於雙腳足踝處套上護套,於腳鐐解除後收回。
          二、檢附足踝處加彈性護套相片一張參考。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均含附件)
副    本:本部監所司(免含附件)、各看守所、五專設少年觀護所(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03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