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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監字第 097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依新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相互折抵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主  旨:依新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相互折抵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應依說明二方式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新修正條文之精神,如已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經法
       院治安法庭法官折抵現執行之感訓處分;或已執行之感訓處分,經檢
       察署檢察官折抵現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時,則被折抵之
       部分,應視已執行論。為維收容人之權益,前已執行之感訓處分或有
       期徒刑、保安處分部分(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既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分數,應予換算計入現執行之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累進
       處遇成績。
     二、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相互折抵後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
       方式如左:
     (一)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1.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部分
                  換算方式: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A分(感訓期間所得分數)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B分
                  B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 64 函監決字第○九八八○號函規定,調整
                  為現執行有期徒刑類別之成績分數並計入。
                  例一-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四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期間所得分
                  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四年同為第三類別,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該類別
                  自第四級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二級。
                  例二-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十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期間所得分
                  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十年為第五類別,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該類別第
                  五類別字第四級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三級
                  。
                  例三-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二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處分期間所
                  得分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二年為第二類別,換算之一八○分(在第三類別二級中
                  得七二分)變更為第二類,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級數不變(二
                  級中得三二分)。
                2.感訓處分折抵保安處分部分
                  換算方式:
                  三年(感訓處分期間):C年D月(保安處分宣告期間)=E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F分
                  F分為折抵之保安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保安處分為
                  二年:
                  三年(感訓處分一期):二年(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二七○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一八○分
                  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保安處分期間二年自第四等起之責任
                  分數,故該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二等。
          (二)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1.有期徒刑折抵感訓處分部分
                  換算方式:
                  在監執行期間所得之成績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條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 64 函監決字第○
                  九八八○號函規定,調整類別為第三類別之成績分數為G分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G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H分
                  H分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一-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一八
                  ○分:
                  有期徒刑四年同為第三類別,毋須調整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
                  換算出之二七○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二等。
                  例二-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一八
                  ○分:
                  有期徒刑十年為第五類別,調整為第三類別後之成績分數為七二
                  分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七二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換算出之一○八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三等。
                  例三-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九○
                  分:
                  有期徒刑二年為第二類別,所得成績分數係直接計入第三類別中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九○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一三五分
                  換算出之一三五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三等。
                2.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換算方式:
                  J年J月(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三年=K分(保安處分執行期
                  間所得分數):L分
                  L分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
                  前執行之保安處分為二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為一八○分
                  二年(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三年(感訓處分一期)=一八○分
                  (保安處分期間所得分數):二七○分
                  換算出之二七○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二等。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97-303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57-2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