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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15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主石○○○郎戶內同居人呂○金績柄欄記載「石○
○○郎內緣,妻」疑義
主    旨:關於呂○瑩女士陳情書請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主石○○○郎戶內同居
          人呂○金績柄欄記載「石○○○郎內緣,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七五四三一號函。
          二  查日本民法自明治以來,即採登記婚主義,以戶籍登記為婚姻之成立
              要件,惟日本社會上仍有許多欠缺此法定要件之事實上婚姻存在,此
              等男女同居,具有婚姻實質,但欠缺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 (即未登記
              ) 者,學說與判例逐漸承認其為「準婚姻」,稱之為「內緣」 (史尚
              寬著「親屬法論」第一八六頁、林菊枝著「日本婚姻法上之內緣關係
              」《刊載於政大法學評論第三十二期》參照) 。次查,日據時期臺灣
              人間之婚姻,係採意思主義,特定男女間只要有結婚之意思,而客觀
              上有夫妻關係存在之事實,即可視為婚姻關係業已成立,至於戶籍登
              記及一般習俗上之儀注,均非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 (本部八十年五月
              三十日法80律字第○八一四五號函,「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八
              十一頁、第二五七頁、第二六三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
              籍資料影本,呂○金「親屬細別欄」記載:「石川○○郎內緣,妻」
              ,因日本民法既採登記婚主義,一經登記即為法律上婚姻,何以戶籍
              登記簿上出現「內緣,妻」之記載?似與日本民法規定不符;又當時
              臺灣習慣係採事實婚主義,並無所謂之「內緣關係」,戶籍登記簿有
              關「內緣,妻」之記載,與上開臺灣習慣亦有不同。是以,呂○金與
              石川○○郎間之關係如何?似宜採究登記之意旨加以判定,請貴部本
              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0 期 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