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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134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
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
主    旨:關於「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
          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86) 易晨字第七四三五號函。
          二  按「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洩漏職務上軍機罪係屬刑法外
              患罪章第一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之特別法,實務上應依法律競
              合之原則優先適用「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之規定,是以罪質相同之妨
              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似亦屬「外患罪」之型態,為「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外患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9 期 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