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
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
主 旨:關於「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
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86) 易晨字第七四三五號函。
二 按「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洩漏職務上軍機罪係屬刑法外
患罪章第一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之特別法,實務上應依法律競
合之原則優先適用「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之規定,是以罪質相同之妨
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似亦屬「外患罪」之型態,為「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外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