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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454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8 日
要  旨:
受僱之外國人因非執行職務所生之侵權行為,其僱用人是否應負民事賠償
責任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轉林○美君函詢受僱之外國人因非執行職務所生之侵權行為
          ,其僱用人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台 (86) 勞職外字第○四七四三八號函
              。
          二  本件依來函所述,似屬私權爭議事項,本部未便答復。
          三  檢附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要旨乙紙,以供參考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
          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
     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
          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4 期 54-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