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41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4 日
要  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
本人之印鑑證明
主    旨:關於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
          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一○○號函
              。
          二  貴部來函說明三既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證明,印鑑登記辦法
              並未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本件如確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書
              ,似可認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事前同意) 。反之,未檢具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書或委任書時,戶政機關自不得受理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
              申請印鑑證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5 期 60-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