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台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提案建請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
規定」第六十六點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提案建請修正「繼承登記法令
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八五五六號函。
二 按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法75律字第一四三四二號函略以:「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法定方式為代筆遺囑者,須由遺囑人指定
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使見證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所謂「筆
記」係指親自執筆,不得使他人為之。……況該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
為之,並非由代律人親自執筆,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似為無效
。」係以現行民法所為之解釋並無違誤。至於法院就具體個案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修正「繼承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條文,在民法尚未修正前,似有未妥,該
項建議留供本部將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