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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362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台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提案建請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
規定」第六十六點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提案建請修正「繼承登記法令
          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八五五六號函。
          二  按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法75律字第一四三四二號函略以:「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法定方式為代筆遺囑者,須由遺囑人指定
              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使見證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所謂「筆
              記」係指親自執筆,不得使他人為之。……況該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
              為之,並非由代律人親自執筆,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似為無效
              。」係以現行民法所為之解釋並無違誤。至於法院就具體個案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修正「繼承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條文,在民法尚未修正前,似有未妥,該
              項建議留供本部將來修法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3 期 1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