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未成年子女之生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訂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其法定
代理權發生疑義
主 旨: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訂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其
法定代理權發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 (86) 內地字第八六○八三○九號函。
二 依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意旨:「所謂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及事實上不能而言
。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已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
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觀之,是否不能行使負擔監權利義
務或行使有困難,均須就個案具體認定之,不以生母是否再嫁或與該
未成年子女同住為認定之唯一標準。是故本件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就具體個案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