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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34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台鋁公司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休或
資遣等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台鋁公司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
          休或資遣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八月廿五日經 (86) 人字第八六三五三一八七號函
              。
          二  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而喪失或被撤
              銷之退休金領受人資格,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主
              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為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本
              件來函所詢前台鋁公司員工顏君於三十五年六月起任職該公司,五十
              三年三月涉案遭開除,於六十四年三月服刑期滿後,再進入該公司服
              務,迄七十二年七月辦理退休,有關渠於遭開除前未能併計之退休年
              資,可否依前開條例規定申請補發退休金乙案,依顏君退休時適用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條及
              第十三條規定,此等人員之服務年資,關係其領取退休金多寡之計算
              ;如顏君確係因犯內亂罪、外患罪遭開除,致以往之服務年資因不屬
              「連續」而未予併計,在上開條例施行後,似非不得因回復領受人資
              格予以併計補發退休金。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3 期 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