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338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李○賢君向戶政機關申辦終止收養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李○賢居向戶政機關申辦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二九○六號
              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86) 秘台廳民三字第
              一二六六二號函略以:「……二、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以印章代簽名,固為民法第三條所明定。惟
              簽名或印章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之事項,如無其他法定要件之欠缺
              ,且在補正前,該法律行為仍存在 (如未經撤銷或解除) ,則經本人
              事後補正者,其法律行為似可溯及生效。三、以上研究意見僅供參考
              ,如有具體事件發生,仍應由各法院依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
              ,不受上開意見之拘束。」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2 期 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