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何○惠女士申請撤銷其次女邱○平之重複戶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四六五九號函
。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五) 秘台廳民三字
第二三八一四號函略以:「關於何○惠女士申請撤銷其次女邱○平之
戶籍登記一案,事屬戶政機關職掌,宜由其本於職權辦理,………至
於邱○平前以棄童身分,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並經法院裁定認
可由他人收養,其收養認可裁定,屬非訟性質,雖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但在法院變更該裁定,為撤銷認可、或宣告收養無效前,仍有拘束
力………。」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