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一條所規定之五年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五局給字第四三八五五號書函敬悉。
二 按「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一規定,工友服務五年以上,經依法
改任政府機關編制內職員者,得申請退職。惟上開五年服務年資應如
何計算,相關行政法規尚無明文規定,依學者通說見解應類推適用民
法有關期日及期間之計算規定。復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
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本件當事人於民
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任職政府機關工友,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日
改任同一機關編制內雇員,依上開規定計算,其擔任工友之服務年資
,尚未滿五年。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