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鄭氏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更正其族親「鄭東」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為「高東
」疑義
主 旨:關於鄭氏祭祀公業管理人鄭○堂、鄭○成先生委託鄭○烈先生申請更正其
族親「鄭東」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為「高東」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六○二七號函
。
二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係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日據
時期所謂之螟蛉子,即異宗養子,其身分關係之成立與終立,均依當
時有關收養之習慣定之。 (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
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二、一五三頁參照) 次查日據時期
收養關係之協議終止,係以養親與養子為當事人。養子在十五歲以上
並具有意思能力,得單獨與養親終止收養關係。如養親已死亡,則得
由養家之戶主 (家長) 代死者與養子協議終止收養關係,或訴請裁判
終止。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七頁、大正十年控民一一○一
號、大正十一年上民第四八號判決參照) 。
三 本件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記載,鄭東 (明治元年八月廿八日
生) 於明治十八年 (民國前二十六年) 二月廿四日養子緣組入戶為戶
主高元之螟蛉子,改從養父姓「高」。嗣後高元死亡,由高枝 (高元
之甥) 於明治三十八年 (民國前六年) 六月十六日繼任為戶主,高東
(即鄭東) 仍居於戶內,續柄欄記載為「從兄」。俟明治四十一年 (
民國前三年) 二月廿六日高東 (即鄭東) 與高枝分戶,並回復本姓「
鄭」,當時其四十一歲,養父高元業已死亡。參酌前開意旨,其與養
父間之收養關係,亦得由戶主高枝與其協議終止。惟其收養關係究曾
否協議終止,則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