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監、院、所辦理煙毒檢驗儀器及檢驗材料試劑之採購,數量之方式 ,應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依有關規定自行妥為處理。並應於合約中載明驗 收規範
主 旨:關於各監、院、所辦理煙毒檢驗儀器及檢驗材料試劑之採購,數量之方式 ,應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依有關規定自行妥為處理。並應於合約中載明驗 收規範。以杜爭議,請查照。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本部監所司、會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