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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總決字第 203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各監、院、所辦理煙毒檢驗儀器及檢驗材料試劑之採購,數量之方式
,應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依有關規定自行妥為處理。並應於合約中載明驗
收規範
主    旨:關於各監、院、所辦理煙毒檢驗儀器及檢驗材料試劑之採購,數量之方式
          ,應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依有關規定自行妥為處理。並應於合約中載明驗
          收規範。以杜爭議,請查照。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本部監所司、會計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