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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矯決字第 249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辦法已函示在案,嗣後應依函示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辦法,本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
          81  監字第一二六四九號函示在案,茲檢附該函及其附本乙份,嗣後應依
          該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復貴所八十五年九月三日東訓所總字第一八五八號函。
正    本: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副    本: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臺灣錄島技能訓練所(函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