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請督促所屬檢察官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
案件,依說明二至五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 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經 (85) 貿字第八五二六○五五八號函
、「中華民國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及「第十七次保護智慧
財產權協調會報會議」決議辦理。
二 檢察官辦理智慧財產權案,應優先從速處理,從嚴追訴,於司法警察
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應從速審核,凡認符合法定要件者,應儘速
核發。
三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刑事偵查案件,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
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妥適辦理,
不宜輕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四 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偵查案件,如經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或蒞
庭執行職務時,妥為求刑之表示,對於犯罪情節嚴重者,應請求法院
從重量刑,以遏止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
五 就侵害智慧財產權經裁判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刑事執行案件,檢察官
於審核是否准予易科時,應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
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作為准駁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