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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字第 282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疑
義
主    旨:關於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
          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
          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  貴部 (八十五) 年一月十日鈞鈿字第八五○○○○二八九號函建
              議事項暨本部同年八月二日「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檢討修正第三次
              會議結論 (七) 之一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惟請求權
              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
              十日台 70 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
              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一) 所定之請撥程序辦理請款作業
              ,並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仍不領取時,應
              即依法辦理提存,以完結支付是項賠償金之作業。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5 年冬字第 46 期 2 頁
臺灣省政府公報 85 年冬字第 46 期 2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5 年冬字第 38 期 2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28-1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