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或感訓處分期間因病「戒護住院」或「保外就醫」
期間,可否算入徒刑或感訓處分應執行之日數
主 旨:貴院函請查明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或感訓處分期間因病「戒護住院」或「保
外就醫」期間,可否算入徒刑或感訓處分應執行之日數內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四年七月六日東院耀刑禮字第○○四九一九號函。
二、受刑人保外醫治或戒護住院期間能否算入刑期部分,依監獄行刑法第
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
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至於流氓感訓受處分人保外醫治或
戒護住院期間部分,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感訓處分
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三章
及第十四章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
之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故流氓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及戒護住院
之期間能否計入刑期,自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
正 本:台灣台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