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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監字第 25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補充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
主    旨:茲補充提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四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三九九九號函,有關來
          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為消除妨礙偵查不公開之疑慮,日後來訊人員在監獄偵訊受刑人時,錄音
          帶除應予密封,並由雙方在封口處簽註單位名稱、職稱、姓名外,並告之
          來訊人員日後該案移送檢察署時,應請副知獄方俾將該錄音帶移送該管檢
          察署,監獄不再留存該錄音帶。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2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法矯字第 103040049
  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