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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會字第 280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對作業勞作金之計算有關事宜
主    旨:各監、院、所自即日起對作業勞作金之計算一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審計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審部參字第八四三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審計部前開函略以:該部抽查各監所勞作金之計算標準,有以核定售
              價減材料後之餘額乘百分之四十計算者,如臺灣台北監獄、高雄監獄
              –木工科、農作科;有以核定售價減材料、間接費用後之餘額乘百之
              四十計算者,如臺灣台北看守所、福建金門監獄–農作科;有以生產
              數量乘每單位提撥單價計算者,如臺灣屏東監獄、福建金門監獄–磚
              瓦科;另臺灣高雄監獄–縫紉科及臺灣綠島監獄依當地廠商同類成品
              或僱用同類人工之工資百分之四十計算。以上顯示,有關生產勞作金
              之計算標準各監、所未盡一致,有欠妥適,請研酌一致之處理規定。
          三  按監所作業勞作金之給付,「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暨七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法 79 監字第一八八三六號函已有明文規定;又監所
              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第六十條復規定;成本指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一切成
              本或費用。故計算時作業支出應包括一切成本或費用,且勞作金不得
              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以符規定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