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監、院、所自即日起對作業勞作金之計算一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審計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審部參字第八四三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審計部前開函略以:該部抽查各監所勞作金之計算標準,有以核定售
價減材料後之餘額乘百分之四十計算者,如臺灣台北監獄、高雄監獄
–木工科、農作科;有以核定售價減材料、間接費用後之餘額乘百之
四十計算者,如臺灣台北看守所、福建金門監獄–農作科;有以生產
數量乘每單位提撥單價計算者,如臺灣屏東監獄、福建金門監獄–磚
瓦科;另臺灣高雄監獄–縫紉科及臺灣綠島監獄依當地廠商同類成品
或僱用同類人工之工資百分之四十計算。以上顯示,有關生產勞作金
之計算標準各監、所未盡一致,有欠妥適,請研酌一致之處理規定。
三 按監所作業勞作金之給付,「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暨七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法 79 監字第一八八三六號函已有明文規定;又監所
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第六十條復規定;成本指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一切成
本或費用。故計算時作業支出應包括一切成本或費用,且勞作金不得
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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