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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字第 063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欲以其名義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應否再經該
管法院之核准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欲以其名義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應否再經該
         管法院之核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台 (84) 內地字第八四○二七四七號
             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八四) 秘台廳民三字第
            ○四九三四號函略以:「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係規定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
             賣遺產。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徵收地價補償費之具領,並非變賣遺
             產,似不生適用上述規定,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問題。此在法院指定
             之遺產管理人,本諸相同理由,應無不同。」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公報 84 年夏字第 30 期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