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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矯字第 0492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雲林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限制住院治療與不限制住院治療之疑義
復如說明
主    旨:關於台灣雲林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限制住院治療與不限制住院治療之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復貴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雲院洋刑檢字第二九六三號函及八十八年一
          月十九日雲院洋刑檢決字第○九九號。
          臺灣雲林監獄受刑人蕭○○保外醫治案,係符合本部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
          日法 75 監字第七六四號函頒定「法務部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
          住院治療與不予住院治療要點」(詳附件)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應限制住
          院治療之對象,故其保外醫治展延期間(自八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八十六
          年六月九日止)皆應限制住院治療。至本部核准該受刑人保外醫治展延案
          之部分公文,稚未重申「並限住院治療」。
正  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