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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16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旅館房間究否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疑義
主    旨:關於旅館房間究否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復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交路 (83) 字第○二五○八六號函。
          二  按旅館房間於出租予旅客時,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
              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惟該房間究否屬於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就具體個案衡酌案發當時該房間之
              實際使用情形而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公同使用或
              聚集,例如供作開會之場所或以之供作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之場
              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入之場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71 期 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