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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148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之含義
主    旨: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之含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三年七月五日北市建一字三六九○七號函。
          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指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
              性慾之文字、圖畫而言,如淫書、春宮畫片、男女之裸體或性交照片
              均屬之;至於所謂之其他物品,乃列舉之文字、圖畫以外之概括規定
              ,即凡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之一切物品均屬之;惟何種文字、圖
              畫或其他物品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則應由辦理具體個案之法院
              或檢察官依法審酌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70 期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