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少年受刑人之規定
,由檢察官逕送臺灣基隆監獄執行
主 旨:貴署陳報受刑人(男性)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患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對
少年受刑人之規定即由檢察官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乙案,核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檢義執(一)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函。
二、檢察官發現到案執行受刑人(男性)患有肺結核病者,經確定符合本
部訂頒「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第三項
規定之收容對象,檢據條例結核病防治所或公立醫院近期內之診斷證
明及胸部X光片,得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予以治療;經台灣基
隆治療後病情穩定或治癒者,由台灣基隆監獄函報本部核准移送原指
揮執行檢察署所在地之監獄繼續執行。
三、附「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有影本乙份
。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