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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57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函示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少年受刑人之規定
,由檢察官逕送臺灣基隆監獄執行
主    旨:貴署陳報受刑人(男性)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患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對
     少年受刑人之規定即由檢察官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乙案,核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檢義執(一)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函。
     二、檢察官發現到案執行受刑人(男性)患有肺結核病者,經確定符合本
       部訂頒「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第三項
       規定之收容對象,檢據條例結核病防治所或公立醫院近期內之診斷證
       明及胸部X光片,得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予以治療;經台灣基
       隆治療後病情穩定或治癒者,由台灣基隆監獄函報本部核准移送原指
       揮執行檢察署所在地之監獄繼續執行。  
          三、附「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有影本乙份
            。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不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