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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0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加強監院所戒護安全防範事故發生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臺灣臺北看守所最近發生借提在押重刑犯集體脫逃事件,為加強監院所戒
          護安全,防杜事故發生,希依說明之各項提示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儘
          速報核,本部並將不定期派員抽查,請  查照。
說    明: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全體監院所管理人員絕對禁用收容人之飲食物品,違者應予懲處,並
              將前揭北所發生之案例列入常年教育教材。
          二、嚴格執行收容人飲用罐頭食品由值勤人員集中保管之規定,督導人員
              並應隨時檢查;又收容人需食用時,由雜役在值勤人員監督下開罐及
              例入塑膠容器,空罐應即回收,不得使收容人取得持有,以免被利用
              於自殺或製成兇器。
          三、易開罐食品或飲料之拉環及空罐,容易製成攻擊性武器或供自殺之用
              ,各單位不得再行販售與收容人。
          四、各單位應經常實施無預警之防逃演習及訓練。
          五、加裝圍牆及崗哨監視設備,全面於內圍牆加裝蛇腹型鐵絲網阻隔器材
              ,全面檢查高壓斷線感應系統及紅外線感應器,並實施不定期檢測。
              檢查結果如認為已過於老舊或有功能衰減之現象,應速編列預算予以
              更新。  
          六、各哨與勤務中心電話查勤系統應保持暢通,勤務中心隨時以監視系統
              突檢各哨情況,並予紀錄考核。
          七、調用為員工伙食團之收容人,應嚴為挑選考核,並管制不得於作業時
              持有任何藥品,以防於伙食中被添加藥物。  
          八、嚴禁值勤人員於夜間收封後,開啟收容人烹煮夜點。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47-24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