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復屏東看守所為應醫療需求,擬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
泉榮民醫院訂立醫療合作契約如說明
主 旨:貴署轉陳臺灣屏東看守所為應醫療需求,擬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龍泉榮民醫院訂立醫療合作契約,並加具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轉行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檢義所乙字第五九四七號函。
二、臺灣屏東看守所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泉榮民醫院所
訂立之醫療合作契約,係該所因醫療業務需要,經商得公立醫院同意
輪流醫師至該所駐診,非屬特約醫師之範圍,應可不受「法務部所屬
檢驗機關、監院所遴選法醫師、醫師實施要點」一年一聘規定之限制
。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法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