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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決字第 06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李○○先生、鍾○○女士申請重新約定子女從姓乙案
主    旨:關於李○○先生、鍾○○女士申請重新約定子女從姓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 (83) 內戶字第八三○一八○○號函
              。
          二  按於嫁娶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子女原則上從
              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得約定改從母姓。而約定子女從母姓並已
              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火之審慎
              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因子女之不欲從母姓而變更子女之從姓。本件
              申請人李○○、鍾○○夫婦既係嫁娶婚,則關於其子女之從姓問題,
              仍請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八十三律決字第○三九五一號函
              釋意旨辦理。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7 期 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