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李○○先生、鍾○○女士申請重新約定子女從姓乙案
主 旨:關於李○○先生、鍾○○女士申請重新約定子女從姓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 (83) 內戶字第八三○一八○○號函
。
二 按於嫁娶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子女原則上從
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得約定改從母姓。而約定子女從母姓並已
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火之審慎
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因子女之不欲從母姓而變更子女之從姓。本件
申請人李○○、鍾○○夫婦既係嫁娶婚,則關於其子女之從姓問題,
仍請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八十三律決字第○三九五一號函
釋意旨辦理。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