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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監字第 249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並於
收容人出監院所後,將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併入其身分簿內
主    旨:各監院所嗣後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
          並於收容人出監院所後,將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併入其身分簿內,俾利查
          閱,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部曾於民國七十年九月七日以法七○監字第一一五九號函示受刑人
              入監、被告及少年入所暨學生入院時身體健康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請參閱本部印行之監所法規彙編,業務○五-二九,第三六四-三六
              五頁)。
          二、關於前揭注意事項,茲再補充規定如次:
          (一)收容人於新收、借提、還押時,值班科課組員應即指派戒護人員檢
                視其全身外表,詢其有無宿疾及查看有無外傷或罹患疾病等情形,
                並登錄於「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內(如附件)。倘有醫治之必要
                時,應立即收容於適當地點,妥善診治照顧,並責成專人加強巡查
                ,以防意外發生。
          (二)收容人於新收、借提、還押時,應立即實施身體健康檢查,惟如係
                夜間新收者,可於翌日上午辦理。對各項檢查結果,應於健康檢查
                表內詳實紀錄,並詢問在外之身體狀況及病況,登錄於病歷表內。
          (三)上開收容人,經檢查結果如確有明顯之內、外、傷時,應儘速將有
                關資料函報該管檢查官或法院。
          (四)收容人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健康檢查表、
                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及前揭各項有關資料,並應於收容人出監院所
                後,併入其身分簿內,俾利查閱。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監所司獄政研究室第三、四、五科、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46-34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66-6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