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院所自八十三會計年度起,確實辦理新收收容人愛滋病篩檢業務
主 旨:有關新收收容人愛滋病篩檢業務,請自八十三年會計年度起確實辦理。請
查辦。
說 明:一、受檢者初驗費用每名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元;初驗後需作第二次複
驗者,每人仍為一百元;經第二次複驗後如為陽性而需作二次「確認
檢查」者,每人費用為三千零二十元。
二、有關篩檢所需之費用,請按季(前三季於該季結束後次月十日前,第
四季於六月二十日前)檢據列冊報部核結送審。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法矯決字第 001484 號
函,有關「愛滋病篩檢報表」及「健康檢查統計表」自八十九年一月起
修正為半年報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法矯字第 111060054
50 號函,自 112 年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