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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監字第 126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為使收容人藉親情的關懷,激發改悔向上的意志,舉辦懇親會時,應確實
辦理之事項
主  旨:為使收容人藉親情的關懷,激發改悔向上的意志,嗣後舉辦懇親會時,希
     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
說  明: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各少年矯治機構(含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至少應於
       每年春節、母親節、中秋節舉辦三次懇親會,並妥為安排親職座談,
       與家長交換管教意見,促進雙向溝通。
     二、各監獄可視現有場地、設施、收容人數及戒護警力,在不妨礙戒護安
       全下,於前揭節目斟酌舉辦懇親活動。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