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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決字第 038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申請撤回登記之認定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申請撤回登記之認定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三○九九號函。
          二  查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農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
              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撤回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
              記之農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期不予受理。」,依該規定,參加農會選
              舉之候選人,欲撤回候選人登記者,其徹回方式,應檢具書明撤回登
              記意旨之申請書。參照民法第三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
              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以指印、十
              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
              等之效力。」撤回登記申請書,如未由本人親自簽名,而以指印、十
              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始生本人親自簽名之同
              等效力。本件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申請撤回登記之認定乙節,仍請本
              於職權參照前開說明自行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4 期 53-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