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結婚若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二要件,即使未辦理結婚
登記,亦發生夫妻關係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三九○三四號書函敬悉。
二 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
人。」本案蔡君之母蔡○女士與張○先生結婚,若具備上述「公開儀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二要件,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亦發生夫
妻關係,從而張○與蔡君間即具有繼父子關係,依貴局七十八年十二
月八日 (78) 局肆字第四七四三二號函釋意旨,蔡君自得申請其繼父
張○之喪葬補助費。惟若蔡○女士與張○先生結婚未具備前開二要件
,縱其二人確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並育有子女,渠等彼此間亦無夫妻關
係,則蔡君與張○間自不發生繼父子之關係。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