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市民李○民君實際於何日死亡,請依法查明見復。
說 明:一 依內政部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台 (82) 內戶字第八二○四六九六號函辦
理。
二 按自然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而其死
亡日期為死亡登記之必要記載事項;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死亡日期,除有民法第九條及
第十一條所定之情形外,應以實際死亡日期為準。內政部前揭函附李
○民君之死亡證明文件即相驗屍體證明書,係貴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朱檢察官○民督同周法醫○廣前往相驗;並非死亡宣告之判決
。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李君之死亡時間為「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
日至二十一日之間 (推論) 」,致戶籍登記機關無從為死亡之登記。
是李○民君究於何日死亡,請轉貴屬依法查明具報,俾便戶籍登記機
關得以憑辦死亡登記。
三 檢附內政部前揭函暨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北市民
四字第三五八一六號函李○民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紙 (均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