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省 (市) 推展調解業務,其法源依據薄弱,將來地方制度法制化後,如何
落實推行乙案
主 旨:關於臺灣省政府請釋:「省 (市) 推展調解業務,其法源依據薄弱,將來
地方制度法制化後,如何落實推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台 (82) 內民字第八二○四八三六號函
。
二 按現行省 (市) 政府推展調解業務,係僅以「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
行注意事項」為依據訂頒相關規定,法律位階上如認過低,為因應將
來地方自治法制化,省 (市) 政府能有效落實推行調解業務,建議貴
部於研擬地方自治法規時,將調解行政業務納入地方自治事項中規定
,俾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