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八號解釋之適用疑義一案,請 惠示卓
見,俾憑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台 (82) 內戶字第八二○二○三二號函
辦理。
二 前開內政部函請釋示一案,事涉 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八號解
釋之適用疑義。查該號解釋:「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
,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
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
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
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
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
,以資救濟。」係於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十日公布生效。茲有適用疑義
如左:
(一) 前揭解釋得否適用於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十日以前發生之事實 (釋字
第一八八號解釋參照) ?
(二) 得否適用於養子與養女經養親主持正式結婚之情形?
(三) 如得適用,該號解釋文所稱之「... 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
身分... 」究係指養子與養女俱與養親同意變更身分,抑或僅指前
收養或後收養之養子女與養親同意變更身分?
(四) 於養子女未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
係之裁定前,其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
三 檢附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台八十二內戶字第八二○二○三二號
函影本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