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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8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所列違禁品「賭具」如何認定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所列違禁品「賭具」如何認定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三三二五○號函。
          二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賭博之器具」 (一般稱為賭
              具) ,依學者見解係賭博時資以決勝負所使用之工具,不以特定之物
              為限 (刑法各論,周冶平著,第五八○頁參照) 。至關稅法第四十五
              條第二款所稱之「賭具」,與刑法規定「賭博之器具」,二者尚有不
              同,其認定宜參照各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有無公告或認定為賭具為斷 (
              例如教育部有關賭博性電動玩具之公告) ,如仍有疑義時,宜由海關
              會同其他權責機關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6 期 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