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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2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夫妻財產制中以妻名義訂定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承租權或承租地可否列
為夫所有疑義
主    旨:關於夫妻財產制中以妻名義訂定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承租權或承租地可
          否列為夫所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八十二高市府法秘字第五三四八號函。
          二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亦
              惟有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賃契約係債權債務關係,以妻
              名義所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論其訂立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
              後,夫既非契約當事人,即非屬該租賃關係之債權或債務主體,自不
              得將該承租權逕列為夫所有。 (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八十二秘台廳民一字第○四二六二號函參照)
          三  至於承租地所有權之歸屬乙節,因租賃契約僅屬債之關係,妻並未取
              得承租地所有權,自亦不得將該地列為夫所有。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6 期 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