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觀護人訪視旅費,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編列年度預算時, 酌情增列案
主 旨:依部頒「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觀護人每月應 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為落實保護管束業務,請轉知所屬各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編列年度預算時,酌情增列觀護人訪視旅費,以利觀護人訪 視工作。 說 明:依本部「八十二年度觀護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第十號提案案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