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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保字第 089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觀護人訪視旅費,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編列年度預算時,
酌情增列案
主    旨:依部頒「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觀護人每月應
          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為落實保護管束業務,請轉知所屬各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編列年度預算時,酌情增列觀護人訪視旅費,以利觀護人訪
          視工作。
說    明:依本部「八十二年度觀護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第十號提案案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