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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保字第 025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案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乙事,提示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應
              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二  如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盡訪視、查尋、通知、告
              誡之能事,並妥速處理。至所稱「通知」及「告誡」,雖非法定要式
              行為,惟應有具體事實是徵已為通知或告誡或受保護管束人確已行蹤
              不明而無從通知或告誡,俾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
              定時,滋生疑義。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74-3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