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案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乙事,提示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應
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二 如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盡訪視、查尋、通知、告
誡之能事,並妥速處理。至所稱「通知」及「告誡」,雖非法定要式
行為,惟應有具體事實是徵已為通知或告誡或受保護管束人確已行蹤
不明而無從通知或告誡,俾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
定時,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