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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檢字第 14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妥適辦理
主    旨: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妥適辦理,
          不宜輕率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希照辦。並轉行。
說    明:一  查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本部檢察司八十一年九月五日傳真函
              填報各該署辦理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刑事案件情形,部分
              檢察署對於該類案件仍有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二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
              意要點」第五點之 (三) 規定,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不宜依職
              權為不起訴之處分。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2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