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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檢字第 093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為因應著作權法之修正公布施行及本 (八十一) 年五月中美智慧財產權諮
商會議所達成之協議,並貫徹實施行政院核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
畫」,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
主    旨:為因應著作權法之修正公布施行及本 (八十一) 年五月中美智慧財產權諮
          商會議所達成之協議,並貫徹實施行政院核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
          畫」,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應再注意依說
          明所提示之事項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請照辦。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一年五月六日法 81 檢字第六六七七號函及本部檢察司八十
              一年六月十六日法 81 檢字第六四○號函檢送新修正之著作權法及其
              施行細則單行本一冊計達。
          二  嗣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應依法積極追訴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求刑
              時,並應審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所受包括經濟層面及信譽等各方面之
              損害,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與侵害之嚴重性相當且足以有效遏阻繼續侵
              害之刑罰。
          三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 MTV視聽中心逾權使用家用帶、有線電視台
               (俗稱第四台) 播送未經授權之影片及製造或出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鐳射 CD 唱片或電腦軟體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時,應注意
              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 檢察官受理該類刑事偵查案件,應體認該類案件嚴重破壞國家形象
                及不利經濟正常發展,積極妥速辦理。
           (二) 司法警察機關因辦理該類案件而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檢察官應從速
                審核,如認符合法定要件者,應從速發給;如係聲請核發跨越數法
                院檢察署轄區之搜索票時,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檢察官搜索外,如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
                有急迫之情形,亦得依同法第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迅速核發
                搜索票,以爭取時效,並保全證據。
           (三) 實施搜索中,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均得扣押之。因此對於違法播送未經授權之
                錄影節目帶等及一切設備,應注意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適用,依
                法扣押之。
           (四) 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
                ,應注意適用同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之規定,且依同法第一百條但
                書之規定不須告訴乃論。
           (五) 對於鐳射 CD 唱片或電腦軟體之出口,若有虛偽文件或無適當文件
                等情事,應迅速依法偵查出口物品所有人或其他應負責之人。
           (六) 於提起公訴時,應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妥為具體求刑。
                對於犯罪情狀嚴重者,尤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諸如曾有侵害智慧
                財產權前科,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數量龐大、連續侵害相當期間、以
                之為常業、獲利頗鉅或集團性犯罪等情節較重者,應儘量向法院請
                求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七) 起訴該類刑事案件時,應衡量被告所得之利益,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五十八條規定併科罰金,以達到修法提高罰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相同目的。
           (八) 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應詳為審核,如認為有量刑過輕或適用法律不
                當之情形,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九) 該類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應
                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
                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准駁之依據,除有該條所定因
                身體、教育、職或家庭之關係而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者外,一律不
                准易科罰金。
          四  檢送本次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達成協議簽署之諒解備忘錄 (und-
              erstanding) 原文與中譯文影本及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影本各一
              份,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6 期 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