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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監字第 14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各看守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
主    旨:各看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
          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請查照確實辦理。
說    明:依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四七三次部務會報指示辦理。
副    本:本部監所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附    件:法務部第四七三次(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
          號次  會報決定與部次長指定應辦事項  主辦單位  辦理情形與檢討結果
          1    希監所司妥速研修外役監條例第  監所司    遵照辦理
             四條,勘酌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
             選標準,以紓解一般監所人犯。
          2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受刑  監所司    遵照辦理
             人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
             半小時至一小時,希監所司電話
             通知臺灣新竹少年監獄依規定辦
             理。
          3    希監所司函示各看守所,如發現  監所司    遵照辦理
             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
             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管法院或
             檢察官,俾做妥適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