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看守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
主 旨:各看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
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請查照確實辦理。
說 明:依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四七三次部務會報指示辦理。
副 本:本部監所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附 件:法務部第四七三次(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
號次 會報決定與部次長指定應辦事項 主辦單位 辦理情形與檢討結果
1 希監所司妥速研修外役監條例第 監所司 遵照辦理
四條,勘酌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
選標準,以紓解一般監所人犯。
2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受刑 監所司 遵照辦理
人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
半小時至一小時,希監所司電話
通知臺灣新竹少年監獄依規定辦
理。
3 希監所司函示各看守所,如發現 監所司 遵照辦理
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
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管法院或
檢察官,俾做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