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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監字第 126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之方式
主    旨: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之方式,詳如說明一、二。請查照。
說    明:一、受感訓處分人有保外醫治之必要者,應由執行之技能訓練所(含監獄
       附設者,以下均同)檢具診斷證明書、身份簿影印本,填載保外醫治
       報告表報部,經核准後,由執行之技能訓練所通知其家屬前往該所辦
       理保證手續辦妥後,該受感訓處分人即可出所,執行之技能訓練所並
       應將釋放情形報部備查,另函請內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及
       函請其居住地之警察機關協助監管。
     二、各技能訓練所接管之保外醫治受感訓處分人,如經核准之保外醫治期
       限已屆滿而有展延保外醫治必要者,應依說明之方式,重新辦理保外
       醫治手續;至於保外醫治手續期限未屆滿者,執行之技能訓練所亦應
       盡速派員察看,並速通知其本人及家屬前往該所辦理換保手續(即立
       具新保證書之保外醫治屆滿日期為止)。
     三、各技能訓練所應按月將保外醫治之受感訓處分人名冊報部備查。
     四、檢附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報告表、保證書及切結書格式各乙份。
副  本:本部檢查司、本部監所司、本部所屬其他各監獄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300-3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