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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144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91 條前段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有關「不能」之疑義
主    旨: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前段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有關「不能」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台 (八一) 內戶字第八一○五一二○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後段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
              ……,」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前段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
              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及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均係就父母之一方或父與母不能行使、
              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所為之規定。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
              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雖係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之「不能」所
              為之解釋,但其所稱法律上不能及事實上不能,應可適用於同法第一
              千零九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規定之「不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9 期 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