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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091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主張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申請
地上權登記,其地上權範圍,應如何認定
主    旨:關於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主張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
          申請地上權登記,其地上權範圍,應如何認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三○三號函
              。
          二  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而設定地上權者,其範圍不以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後之
              空地等,如在設定之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 (參照最高法院
              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二八號判例) 。地上權如係依取得時效取得者,
              則仍應依其原來之使用目的定其範圍。本件占有人如係以在他人土地
              上有建築物為目的之意思,而占有使用他人之土地,符合依取得時效
              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其地上權之範圍,請  貴部參酌上揭判例意旨
              就個案具體事實本於其取得時效原來使用目的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6 期 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