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影印後,在影本上偽造,其行為
是否違反法令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所核發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影印後,在影
本上偽造,其行為是否違反法令規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三○五號函
。
二 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
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
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
字第三八八五號判例) 。本件依來函所述,係因貴部核發某君之「土
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在影本上變更姓名及出生年次後
再行影印,並將影本懸掛於事務所內執業等情節,依前開判例,其行
為似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