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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61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一案
主    旨:江黃○蔭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廿七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七六二號函
              。  
          二  查日據時期臺灣民間習慣收養子女,如於日本昭和年代 (民國十五年
              ) 以前,係由養子女之生父與養父合意而成立,女子原則上無收養子
              女之能力,亦即夫得獨立收養子女,而其收養之效力及於其妻 (參考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三一五五號民判決要旨、本部七十年七月十
              五日法七十律字第八八七四號函及八十年二月十二日法80律字第○二
              三八五號函) 。本件江黃○蔭於日據時期大正十二年 (民國十二年)
              如確被謝○春之招婿黃○皮收養為養女,依前所述,其收養之效力及
              於其配偶謝○春,即江黃○蔭與謝○春間發生養女與養母之關係。惟
              據來函所附以謝○春為戶主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中,江黃○蔭之「事
              由欄」僅登載其於大正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養子緣組入戶,而「續柄欄
              」卻記載江黃○蔭與謝○春之關係為同居人,由上述記載資料看不出
              其間曾否終止收養關係,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4 期 109 頁